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pinglai@tbro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2年,金額新臺幣896,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 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 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廠商應於簽約後工作會議日起15個日曆天內送交獎座樣本、獎座盒、提袋予機關審查材質品質、顏色、尺寸及刻字等須符合機關審定合格之樣本標準。
■廠商於109年2月指定日期送交全部履約標的物(含獎座及刻字、獎座盒、提袋),獎座盒需黏貼可撕除(不得損傷外盒)之得獎人相關資訊以玆辨識,並依機關指示裝箱外箱黏貼獎項名稱,送至機關指定地點,且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頒獎典禮(暫定109年2月7日於台北)前若發現獎座有任何損害(如黏貼脫落等非現場人為因素造成之損害)廠商需於接獲機關通知4小時內抵達機關指定地點進行修復。
■廠商於頒獎典禮前一日派員(至少2名)至指定地點依機關頒獎順序排列獎座並擦拭完畢,另將獎座盒及紙袋放置於受獎人座位。
■本案於108年7月18日因投標須知及外標封之開、截標時間誤繕更正公告。另投標須知及公告一併變更開標地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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