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simon@tbro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廠商若為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免附(1)文件。
附加說明
工作進度及應繳交成果:
1.設計階段:
(1)廠商應於本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提交燈區設計構想說明書,交付予機關審查確認。必要時,須配合甲方意見調整設置位置。
(2)燈區設計構想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A.整體規劃設計圖(含構想說明、平面規劃配置圖、花燈構想示意圖及模擬圖)
B.製作規範
C.電力需求
D.展演維護計畫
E.經費表:保險費及各燈具製作費用(內含利稅、直接及間接)
(3)工期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2.製作階段:應於民國108年2月17日下午5時或經機關指定時間前完成本燈區之製作及安裝,並確保展示製作過程人員及施作安全。現場施工期間,有關用電部分,請自備發電機。
3.展出階段:
(1)廠商應配合彩排之場次展演。
(2)展演期間為108年2月18日至3月3日或經機關指定期間內,每天下午6時至下午10時30分;遇星期五、六、日或假日應配合機關延長。
(3)廠商於燈會展演期間需依展演維護計畫派員至現場,於熄燈後方能撤離,隨時注意區內花燈、光環境等成品狀況,並保持場地清潔,以維本成品之整體品質;遇障礙則即時派員排除,另廠商需配合機關各項燈會工程進程,接受工程協調。
4.撤場階段:
(1)應依機關指定時間拆除前述項目一部或全部。若因故必須保留者,不在此限。
(2)各項花燈典藏及拆卸裝箱及配送等,應依機關指定辦理。
(3)廠商於燈會結束後,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及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將現場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完成履約成果報告書,經機關勘驗認可後,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5.驗收:
A.108年2月18日或甲方指定時間進行各燈具造型及尺寸(長、寬、高)驗收。
B.繳交成果報告
(1)全案履約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 (含電子檔) 。
(2)內容需含:設計、製作、展出、撤場、會議紀錄、新聞版面露出、報導等記錄及著作人約定書,彙編為成果報告。
(3)保險單。
C.確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及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將現場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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