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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履約,各批次履約期限:
1.製作樣稿審核:由機關分別提供各式文宣樣稿光碟片1份,廠商於接獲樣稿光碟片之次日起3日內,將所印製樣稿送機關審核。
2.樣稿修正期限:倘廠商送請機關審核之文宣樣稿,機關未能審查通過時,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修正日之次日起2日內依修正意見完成修正,並再次送請機關審查。
3.完成印製期限:廠商應於機關樣稿審核同意日(以機關通知日為準)之次日起18日內印製完成。
4.交貨與驗收期限:
(1)廠商完成印製時,應通知機關實施驗收,若廠商部分文宣先行印製完成,機關得先辦理部分驗收。
(2)驗收地點:廠商印刷廠或摺紙廠。
(3)配送地點:依各批次通報單指定配送地點完成配送(含臺灣本島及離島各旅遊服務中心或其他指定地點)。
5. 配送期限:
(1)臺灣本島之配送各點,應於驗收完成日之次日起7日內依機關指定數量配送完成,並以「貨運簽收回擲聯」簽收日期為準。
(2)離島之配送各點,應於驗收完成日之次日起3日內依機關指定數量寄交郵局或航運(含船運及空運),並以託運單日期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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