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依法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
(1)公司檢附公司登記,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檢附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之登記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2)法人(公司除外)檢附登記證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學校檢附學校設立證明。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納稅機關《構》或團體,應提供稅捐機關出具之免納稅文件(公立學校得免附)。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依據服務建議書規劃項目,並於決標翌日起20個日曆天內研提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工作進度),送交機關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2.廠商應於契約第二條第1~3款工作辦理完成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依第十二條規定提送工作成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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