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a79312@tbro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並得自行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三)、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設計部分
(1)履約期限:廠商自決標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交2018年月曆、記事本及賀卡完整圖文設計樣稿予本局審查,倘廠商送請本局審核之樣稿,本局未能審查通過時,廠商應於接獲本局通知樣稿修正意見翌日起10個日曆天內,依修正意見完成修正,再送請本局審查(本局審查期間不列入履約期間之計算),並自機關定稿型式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標的物交貨事宜。
(2)設計內容:廠商自決標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交2018年月曆、記事本及賀卡完整圖文設計樣稿予機關審查,倘廠商送請機關審核之樣稿,機關未能審查通過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樣稿修正意見翌日起10個日曆天內,依修正意見完成修正,再送請機關審查(機關審查期間不列入履約期間之計算)。
(3)廠商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翌日起10個日曆天內,依該表提交最終2018年月曆、記事本及賀卡完整圖文設計樣稿予機關審查,倘廠商送請機關審核之樣稿,機關未能審查通過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樣稿修正意見翌日起5個日曆天內,依修正意見完成修正,再送請機關審查(機關審查期間不列入履約期間之計算),並自機關定稿型式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完成標的物交貨事宜。
2.印刷部分
(1)自機關送交打樣稿翌日起7個日曆天內,送打樣予機關審查,如未能通過審查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樣稿修正意見翌日起4個日曆天內,依修正意見完成修正,再送請機關審查(本局審查期間不列入履約期間之計算)。
(2)月曆部分:自機關確認打樣稿翌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臺灣觀光月曆9,100份印製,並經機關驗收無誤翌日起2個日曆天內完成指定地點交寄;剩餘2,900份於樣稿確認翌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並經機關驗收無誤翌日起2個日曆天內完成指定地點交寄。
(3)記事本部分:自機關確認打樣稿翌日起20個日曆天內完成記事本10,000本製作,經機關驗收無誤翌日起2個日曆天內完成指定地點交寄。
本案106年3月2日因修改招標規範及契約書(草案),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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