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ch62202@tbro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中區1期;增購之訓練費用為各區原契約所訂決標金額之每期單價為限,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再辦議價手續,增購之訓練期次應於106年11月21日前辦理完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6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係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
(1)旅行業或旅行業經理人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最近2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辦
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應具備以下文件:
1.社團登記證書影本及現任負責人證明資料。
2.章程影本。
3.最近2年內曾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訓練工作資料。
(2)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最近2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旅
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應具備以下文件:
1.設有觀光相關科系證明文件(教育部核准成立系所公文或相關網頁)。
2.現任校長證明文件(教育部聘函或相關網頁)。
3.最近2年內曾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訓練資料(請附訓練契約或訓練計畫、課程表及成果
等相關資料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評選時間訂為106年2月22日下午2時,於本局6樓會議室舉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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