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8月15日止(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 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 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公司檢附公司證明 文件影本,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 ethod=list&pkGcisClass=8)之登記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 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法人、機構或團體(公司除外)檢附登 記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 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 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 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納稅 者,應提供稅捐機關出具之免納稅文件或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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