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a79312@tbro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並得自行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三)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自機關送交樣稿翌日起7個日曆天內,送打樣予機關審查,如未能通過審查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樣稿修正意見翌日起4個日曆天內,依修正意見完成修正,再送請機關審查(本局審查期間不列入履約期間之計算)。
2.月曆部分:自機關確認樣稿翌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臺灣觀光月曆9,100份印製,並經機關驗收無誤翌日起2個日曆天內完成指定地點交寄;剩餘3,900份於樣稿確認翌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並經機關驗收無誤翌日起2個日曆天內完成指定地點交寄。
3.記事本部分:自機關確認樣稿翌日起20個日曆天內完成記事本11,000本製作,經機關驗收無誤翌日起2個日曆天內完成指定地點交寄。
餘詳招標文件。
4.本案為第2次上網招標,月曆數量由12000份變更為13000份,記事本數量仍為11000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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