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skychen101@tbro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6.電力排除項目HS 8536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不逾1000 volts)。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6.電力排除項目HS 8536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不逾1000 volts)。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6.電力排除項目HS 8536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不逾1000 volts)。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合法設立之公司且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並具備合格且有效證件者。
2.應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具備合格證件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之登記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前項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完成簽約,並依各燈區試燈需求(機關指定時間內)完成配電、細部配線等相關作業,餘須於彩排前1日(24時)前完成。
2.燈會展演期間,廠商應負現場維護之責。彩排時間由機關另行通知。
3.廠商須依機關通知之指定時間完成撤場作業。
4.開燈前驗收及撤場驗收時間均依機關另行通知時間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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