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年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依法設立之廣告、公關或旅遊行銷顧問公司。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廣告、公關或旅遊行銷顧問公司(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I及J大類)。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須有營業項目證明)。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已辦理完成具有操作對投標廠商所在地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跨國際宣傳計畫或活動能力之經驗或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2/5(即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64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即多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600萬元)之契約影本或足可證明可信文件影本,或採購機關或機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二)具有相當財力證明文件。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1/10(即新臺幣66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1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本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1/12(即新臺幣55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前述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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