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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屬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屬公司、工商行號者,為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及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二)廠商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包括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為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郵購 者以郵戳為憑)。
二、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封面(A4尺寸)貼妥回郵郵票並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圖說及招標文件工本費(限郵局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限時掛號或國內快捷郵寄本處,封面註明「111年度鵬灣跨海大橋活動橋操作及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字樣,未依前項規 定辦理者,原件退回。
三、面購者請於受理期間內親自至本處洽購,洽購期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
四、招標文件及圖說工本費:面購或郵購領標,新臺幣100元整;電子領標,新臺幣0元。
五、郵購回件信封:新臺幣200元整(國內快捷)。
六、如截止收件、開標當日因當天氣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致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七、本採購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規定如下:
(一)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由機關通知參加評選。
(二)評選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機關將於完成資格審查後通知得參與評選之廠商。如遇招標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則另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
八、本契約倘因政策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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