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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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價差,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且得以換文或換約方式來辦理,免除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設立之合法公司行號,且所營事業資料項目含有電器承裝業或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及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同意按本案工程契約書(樣本)所列條文辦理者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營造業登記證影本一份(無者免付)。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一份(無者免付)。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廠商信用證明(票據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廠商需僱有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任一種資格人員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為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
二、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封面(A4尺寸)貼妥回郵郵票並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圖說及招標文件工本費(限郵局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限時掛號或國內快捷郵寄本處,封面註明「108年度大鵬灣轄內路燈維護開口合約」字樣,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件退回。
三、面購者請於受理期間內親自至本處洽購,洽購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
四、招標文件及圖說工本費:面購或郵購領標,新臺幣200元整;電子領標,新臺幣0元。
五、郵購回件信封:新臺幣200元整(國內快捷)
六、如截止收件、開標當日因當天氣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至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七、投標廠商標價逾預算金額者視為無效標。
八、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九、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規定,投標廠商可依「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聲明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十、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至108年12月10日限期內」或「執行金額約達預估採購上限且無法交辦工作項目時」,前述兩者任者先屆至,即表示履約完成。
十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實作數量結算。
十二、本次更正公告係修正資源統計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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