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電子郵件信箱
erv1205-erv@tbro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本案履約期間後續所涉地質細部調查、水土保持計畫編撰送審作業等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元整(地質細部調查99萬元,水土保持計畫108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2年內(不含機關行政及審議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所稱廠商,並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具有辦理與本案類似經驗者尤佳),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其中,以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經營者,應為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之代碼及業務別,其中所列【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H702010建築經理業】、【H701080都市更新重建業】、【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I19999其他顧問服務業】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始符合資格。
(二)詳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4條第1項第1、3、5款規定之以下各項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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