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電子郵件信箱
erv313.erv@tbro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保留增購權利(含人力增加等費用),惟擴充金額不得逾契約金額之1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300元整,至本處出納室繳納後,持收據至管理課領件
開標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1/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之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合格公司或企業社或勞動合作社等(營業項目需具備打字業或人力派遣業或文書處理等相關勞務承攬業務)以上採購案之廠商,且無不良紀錄(詳見政府採購法103條)。
2.應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證明:持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原住民合作社、法人機構或團體設立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非公司組織之機構或團體具有履約能力,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組織規定影本)以資證明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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