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電子郵件信箱
erv309.erv@tbro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至108年1月31日前,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100萬元之權利。機關如因實際需要辦理後續擴充,雙方同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加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21日至107年12月2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之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合格公司或企業社或勞動合作社等(營業項目需具備:「清潔服務業」或「人力派遣業」或「園藝、景觀工程或造林業」以上採購案之廠商,且無不良紀錄(詳見政府採購法103條)。
2.應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證明:持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原住民合作社、法人機構或團體設立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非公司組織之機構或團體具有履約能力,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組織規定影本)以資證明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契約工作期限:自民國106年12月21日至107年12月20日止。
(二)本案採購人力如估價清單之採購數量,廠商應參考基本工作人力配置表,提出每日人力配置送機關核備,據以執行。
(三)廠商進用、更換人員需經機關同意。
(四)本案人事費、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意外責任險、團體意外險採實支實付方式給付,材料設備費及利潤管理費採總價計價分期定額給付,廠商應合理估算費用。
(七)廠商於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勘察現場及負責了解所有投標內容、工作之範圍、契約草案及相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終止契約。
(八)本案屬勞務工作,契約價金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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