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電子郵件信箱
erv106.erv@tbro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保留增購權利,惟擴充金額最高為新臺幣1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提供本採購案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含)以上之營造廠商,且無不良紀錄(詳見政府採購法103條)。
2.應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證明:持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設立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非公司組織之機構或團體具有履約能力,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組織規定影本)以資證明者。
附加說明
(一)本案為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屬預約式開口契約,以異質最低標方式決標採分段開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第一階段經基本資格文件審查後,第二階段通知基本資格合格廠商到場簡報,由評審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評審出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第三階段就優良廠商開價格標進行比價,以不高於底價,標價最低者得標;相關企劃書格式、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評審須知。
(二)本工程涉及水管承裝或電器承裝安裝部分之比例較低,承攬廠商如涉及此部分修繕時,需請具有合格資格之協力廠商辦理。
(三)決標後,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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