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電子郵件信箱
erv839.erv@tbro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從事或經營文化、藝術、傳播、公關服務等專長項目者,且經合法登記及無不良紀錄之廠商或業者。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
5.工作承諾(同意)書:計畫主持人及參與本案工作之主要人員,應出具工作承諾書;簽約後,除有特殊原因經本機關同意外,不得任意更換;如同意更換,該遞補之人員或團隊,其資格、條件及資歷不得低於原人員或團隊。
6.保密同意書。
7.電子領標證書列印紙本。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專業服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招標作業,並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充分瞭解本採購需求計畫及契約規定、工作範圍與內容,訂定本計畫主要工作項目之執行方式與作業進度,並依契約書規定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應包括評審項目之各項內容,並依評審項目之順序撰擬編排;簡報內容應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三)本採購如無廠商參標或無任1家通過資格審查或服務建議書評審者,以流標或廢標處理,以及本次公告招標而廢標或流標經本處檢討原訂規定並無不當者,本處得辦理下一階段公開招標。
(四)採購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應一併裝入證件封套內投遞,以利本處查驗。
(五)為響應節能減碳,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檔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並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電子招標檔案領取網址 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六)本案為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款,各期請款作業除需依契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報本處審核外,將俟補助款撥入本處公庫後再行給付。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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