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au889916-ecnsa@tbro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7款規定,本採購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契約期限內,因應實際需求及機關預算分配情形辦理擴充,其擴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以不逾預算之7%(新臺幣28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61臺東縣成功鎮信義里新村路25號或台東縣成功郵政第40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下列前3款任一款及4~6款者)
1、建築師事務所:依法登記開業。
2、技師事務所:依法登記合格執業中,其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土木、結構工程科等之一者。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符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者,其營業項目具有土木、結構工程規劃或設計之一者。
4、投標廠商須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於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5、投標廠商有經本處或其他政府機關登錄或該管公會公告為信譽不佳、或受主管機關公告懲罰,在停業處分期間者,不得投標。
6、截止投標日具承攬或完成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經驗或實績尤佳。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公司型態者: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收執聯或國稅局核發之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非公司型態者:請檢附相關綜合所得稅證明書或無欠稅證明。
(3).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納稅證明應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執聯或繳款書。
3.廠商資格摘要所列前3款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函,核釋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4.本處不辦理現地會勘,請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勘查。
5.本標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之方式辦理。資格審查依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與時間;簡報及評審會議召開時間,視資格審查開(審)標結果,另行發函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方得進入服務建議書評選,評選結果經本機關確認後,於評選會議當天現場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程序。
6.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7.履約地點:本處花蓮、台東轄區及其他本處指定區域(詳招標文件)。
8.相關工作內容及投標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契約書及評審須知等。
9.本案為108年至109年預定執行案件,109年預算則視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辦理支用。
10.本案非屬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惟
依據工程會92年3月21日工程企09200097220號函,建築物工程暨其地質調查鑽探工程,其屬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依本規則第2條規定,適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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