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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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契約期限(109年12月31日)內,因應實際需求及機關預算分配情形,本處另保留工程金額2,000萬元整(不逾契約金額30%為上限)之設計及監造服務增購權,並延長契約年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61臺東縣成功鎮信義里新村路25號,或臺東縣成功郵政第40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1、建築師事務所:依法登記合格執業中。
2、技師事務所:依法登記合格執業中,且其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土木、水利、結構、大地及水土保持工程科等之一者(應具技師法第16條執行業務能力者)。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且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具有土木、水利、結構、大地、水土保持工程或景觀規劃設計等之一者(符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
4、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之公司或法人,其營業項目含有景觀工程規劃設計技術服務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500397120號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公司型態者: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收執聯或國稅局核發之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非公司型態者:請檢附相關綜合所得稅證明書或無欠稅證明。
(3).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納稅證明應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執聯或繳款書。
3.廠商資格摘要所列前4款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函,核釋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辦理,考量預定辦理分項案件之性質及建築師與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之規定,本案依據「共同投標辦法」允許共同投標;廠商亦得單獨投標,惟可執行之分案仍須回歸執業範圍之規定。
4.本處不辦理現地會勘,請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勘查。
5.本標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之方式辦理。資格審查以實際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與時間;簡報及評選會辦理時間於開標時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方得進入服務建議書評選,評選結果經本機關確認後,於評選會議當天現場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程序。
6.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7.履約地點:本處鹽寮至磯崎經管據點及其他指定區域(詳招標文件)。
8.相關工作內容及投標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知、契約書及評選須知等。
9.本案為107年至109年預定執行案件,107年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108年至109年則視各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辦理支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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