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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因機關需要(如據點擴增或臨時性活動或突發狀況之人力需求等),於本案履約期間,經甲、乙雙方合意,依照原契約原條件,得於新臺幣264,177元整範圍內依實際人力需求增聘環境清潔人員或增派臨時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仙草里仙草1之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提供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提供影本,且具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環境服務業」或「環保服務或園藝」或「景觀工程業」等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係預算未完成程序前先行辦理招標,將以保留決標方式辦理,俟108年度開始即依預算法第54條辦理決標生效。
二、若本案因故無法於108年1月1日起前決標履行者,本契約應自決標日起生效,當月所給付價金以實際給付日數計算。
三、本案本次公告契約書(稿)配合成本分析表補充雇用臨時工薪資相關規定。
四、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專任技師執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學術研究機構:請提出學術研究機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機構同意投標之文件。
(3)事務所:開(執)業執照及證書。
(4)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方式組成之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法人登記證書等。
(5)其他公司、團體或自然人: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
2.廠商完(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公司行號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所得稅:提出最近一期之所得稅證明文件。
3.檢附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
5.填寫完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
6.印模單。
7.廠商切結書。
8.廠商保密切結書。
9.人員保密切結書。
10.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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