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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有工程項目及新增工項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機關可在採購金額新台幣 22,852,729元以內擴充(即擴充後契約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22,852,729元整),後續擴充之期限: 1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超過30%部分),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7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舊埕1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視個案需求決定增刪後勾填):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押標金
■標單正本
■總表(標單)及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正本及電子試算表光碟(1000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應勾選)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切結書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
定告知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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