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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4高雄市六龜區新威里新威17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廠商,公司行號之廠商營業項目應有人力派遣業(IZ12010)。所稱之廠商,指公司或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前述專業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二)廠商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需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核發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權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或依法得承攬本採購案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效期限內全國或地方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如屬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允許免附具) 。
(四)申報書收執聯或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允許免附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機關因年度財源調度問題,有關本契約110年7至12月期間執行項目如第一類行政庶務人員、第二類行政庶務人員、值日值夜費、專案福利、利潤及廠商管理費、營業稅、年終獎金等所需款項新臺幣398萬7,535元上級機關尚未撥補本機關,上開項目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得標廠商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本條款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6年12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600516190號解釋函,依採購特性增列)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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