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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4高雄市六龜區新威里新威17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之廠商,所稱之廠商,指公司或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前述專業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含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基金會),如屬學校單位投標應出具學校單位授權書。
(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須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經濟部核發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權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或依法得承攬本採購案之相關證明文件。
2.本年度全國或地方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對於其無法申請核發公會會員證等,允許免附具。
(二)廠商應檢附繳稅證明文件:
1.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文件。
2.營業稅納稅證明。
3.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允許免附具。
(三)廠商應檢附信用證明文件:
1.應檢附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2.所附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允許免附具。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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