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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01屏東縣三地門鄉賽嘉村賽嘉巷12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1屏東縣三地門賽嘉村賽嘉巷12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保險法或其他法律組織登記,得從事保險業務之廠商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文件影本
(二)廠商應檢附繳稅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一期完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申報書收執聯或繳
款書收據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税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
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非公司組織者參與投標,允許免附具
(三)廠商應檢附信用證明文件
應檢附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所附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保險業營業證書影本。
(五)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一份。
(六)原住民業者證明文件(無則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且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本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2.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之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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