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l5294-trimt@tbro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5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即簽約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前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登記有案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持有證明文件,具企劃行銷或規劃設計類專長等相關經驗者尤佳。
2、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壹、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
(2)資格證件影本:營利事業體請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並列印檢附、事務所開(執)業執照。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機關團體法人立案證書等設立證明文件(學校、學術研究機構者應提出學校、學術研究機構同意投標之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納稅者,應提供稅捐機關出具之免納稅文件或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4)切結書1份。
(5)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委託書」1份,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6)電子領標憑據:採電子領標者,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並得提出係由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之證明文件,如該次領標電子繳交憑據電子檔(*.tkn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提供之「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明細之紙本,未提出者得當場提出說明。
2、價格文件:投標標價清單1份。
3、規格文件: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貳、本採購案服務酬金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參、投標文件領取日期、地點:
1、電子領標者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2、現場領取者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前直接向本處5樓秘書室索取(每份200元)。
3、函索者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限時掛號回函A3信封(註明領取本案招標文件)及費用每份280元(含文件200元及郵資80元),以限時掛號郵寄本處5樓秘書室函索(郵寄往返作業時間由函索者自行負責)。
肆、不論親送或郵寄均應於截止收件期限前送至本處5樓秘書室收文登錄。
伍、投標廠商資格審查:109年6月5日下午2時整假本處4樓開標室舉行。
陸、評選會日期及地點:109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整假本處3樓第1會議室舉行。議價作業時間於評選作業完成後由招標機關另行通知。
柒、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同。
捌、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詳見投標須知、委託服務說明書及契約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電話:04-23312678分機50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