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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營業項目具餐飲業及零售業或內容符合本採購項目之廠商。
(二)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聲明書、切結書、標單。
(三)投標廠商若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列情形之一,本處得拒絕其參加投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機關辦理開標決標後,廠商應於10日內簽訂契約書。
(二)注意事項:
1、本案機關不帶領現場勘查,請自行前往。
2、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本處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本處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3、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時,應自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時,應自接獲本處通知或自公告之次日起10日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書面異議。對本案辦理過程、結果提出異議時,應自接獲本處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處提出;若本處未予通知或公告時,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但屬招標、審標、決標事項時,應自決標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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