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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2年擴充權利,後續擴充金額預估約新臺幣29萬6,500元/年,二年總計59萬3,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開標地點
本處4F開標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經營保全業務並設有保全系統管制中心之業者,且必須持有下列證件:
(一)系統保全類營業項目之商業(公司)證明文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
(二)最近1期營業稅繳納之完稅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在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內),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與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
(五)依保全業法投保保全業責任險證明文件。
(六)保全業責任保險投保金額,須符合下列標準:
1.契約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2.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新台幣400萬元以上。
3.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新台幣400萬元以上。
4.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保險金額新台幣400萬元以上。
5.每一事故保險自負額15萬為限。
(七)餘詳契約書(稿)及其他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契約107、108、及109年度預算,倘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2.本案履約地點詳契約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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