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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履約期限內機關得視需求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5萬元,總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其原有契約項目單價不變,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本處1樓開標室(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59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5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59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非原住民廠商免附):投標人以原住民廠商身分投標時,應檢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為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標案開標後即同時辦理資格與價格審查。
2.標價清單應先依各類文宣品印製單價(含:文稿修正、印製、電子檔提供及摺頁運送、搬運)分別進行標價,各類文宣品單價乘以預估印製數量之總和即為總價,總價請分別填入標價清單與標單。本案採最低標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印製數量之總和最低(且低於核定底價)者為得標廠商。
3.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當場要求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低於底價者,即宣布決標。如仍超過底價或該最低價廠商未到場時,由在場符合規定之所有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且以三次為限,比減價格過程中,如有最低價低於底價者,即宣布決標。
4.如有兩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為最低價,並得為決標對象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抽籤決定得標順位。
5.本項採購訂有底價且採最低標決標,開標時,廠商總標價如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6.本案開放原住民業者及一般業者投標,惟因係屬未達公告金額且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案,爰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於原住民業者。
7.本案係以預約式開口契約採購方式辦理,採最低標決標,單價訂約;標價清單所列之預估需求數量,僅供廠商投標時參考,實際數量仍應依決標後機關所通知之印製數量為主;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70萬元。本案倘採後續擴充契約時,雙方同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無須再辦理議價。
8.本採購案屬開口合約性質,於累計執行上限金額以內,由機關分批次通知廠商製作各類文宣品;各類文宣品實際印製品項、語版與批次數,需視機關對各類文宣品使用需求而定,任一文宣品可不限次數重複製作,倘因現有庫存存量未使用完畢或行銷策略改變得不予製作。
9.本案於預算金額用罄或履約期限屆滿即停止執行。
10.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或因政府政策因素變更致無法進行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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