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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歌舞展演案得視機關需求加以擴充,擴充期間自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止,擴充項目為國定例假日歌舞展演數量增加2場次或於平常日增加場次,增加場次平均費用以決標金額計算,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113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55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59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5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59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https://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之登記資料代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屬營利者,檢附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其他人年度結算證明資料或免納稅證明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5.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因106年度預算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因政府政策因素,致本案無法進行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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