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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料: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合法之廠商,同時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二)應檢具證明文件影本:
1.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包含:資訊服務業或人力派遣)
2.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之前一期),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提出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保密切結書及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6.投標廠商保密切結書及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屬111年預算,倘經立法院審議未過,則依採購法64條規定辦理。
本案招標採購原則以1年為契約(111/1/1~111/12/31),但甲方(機關)因政策或業務需求可中止契約或與乙方協商調整採購內容,乙方(廠商)不得向甲方提出損失賠償,契約按月(不足1個月部分依比例)以乙方已執行部份驗收付款。
本案預計111年1月10日上午10時辦理評審,其他詳如投標須知,時間若有異動,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