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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之廠商,指公司或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前述專業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以公司或商號型態經營,登記核准之營業項目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符合下列之一者:I103060(管理顧問業)或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或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或J902011(旅行業)或J901011(觀光旅館業)或J901020(一般旅館業)等項目之合格廠商。
(三)非以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團體(營業)、法人團體(非營業)、公立大專院校。
(四)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詳細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須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經濟部核發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權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或依法得承攬本採購案之相關證明文件。
2.本年度全國或地方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對於其無法申請核發公會會員證,允許免附具。
(二)廠商應檢附繳稅證明文件:
1.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申報書收執聯或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
2.營業稅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允許免附具。
(三)廠商應檢附信用證明文件:
1.應檢附如票據交換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所附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記錄者,依證據處理。
3.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允許免附具。
投標廠商請務必詳閱招標文件。
(四)本案屬111年預算,倘經立法院審議未過,則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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