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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須符合採購法第八條規定,經政府登記有案,具有以下任一資格之業者:
(一)公司或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二)其他得提供機關本案專業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含財團及社團法人)、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三)非以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團體(營業及非營業)、公私立大專院校等相關行業之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馬祖因屬離島地區,常受天候因素影響郵遞時間,應自行考量所需郵遞時間,倘無法如期寄達,本處概不負責。
(二)因法定預算尚未通過,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保留取消採購之權利。
(三)本採購屬111年預算,倘立法院審議未通過,則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四)倘因機關政策變更,致本案經費不足,承攬廠商應配合機關之要求,變更工作內容,並依比例變更契約價金,承攬廠商不得有異議。
(五)本案另行擇期,訂於台北旅遊服務中心二樓會議室召開投標廠商企劃書評選會議。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參加則免備)。
(二)資格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請將下列(1)~(7)按資格文件排序一併置入投標封】。
(1)廠商登記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經商字 第09802406680號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
(2)廠商納稅證明:
1.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等。
(4)電子領標憑據序號之紙本資料(*電子領標廠商適用)。
(5)投標廠商聲明書:以本處提供之格式書寫。
(6)切結書:以本處提供之格式書寫。
(7)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以本處提供之格式書寫。
(三)三用文件: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3)投標標價明細表。
(四)企劃書:1式10份
(1)應以A4格式、由左至右橫向,中文書寫,並採雙面印刷,裝訂於左側;每份建議書封面應書明「111年馬祖地質公園深耕及經營管理計畫案」,外頁得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內頁則得加蓋騎縫章。
(2)其內容之編排次序及至少所應包含項目,如下述:
1.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2.服務內容、計畫構想與建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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