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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上限計至995萬元整(即採購金額)、期間同全案履約期限(設計部分至112年12月31日止、監造服務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止);增購項目以原契約項目為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如增購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另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會議室(20942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收發室(20942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履約期限
設計至112年12月31日止、監造至工程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i.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ii.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大地、都市計畫、電機、水土保持、應用地質、園藝。
iii.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
i.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大地、都市計畫、電機、水土保持、應用地質、園藝。
ii.技師公會會員證。
(3)建築師事務所:
i.開業證書。
ii.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應附繳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規定。
2.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委託出席授權書」一份,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3.開標日期為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日期,第二階段評選委員會日期將另函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進行評選簡報。
4.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延期開標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起七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檢據及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而機關取消採購,由該系統自動辦理電子招標文件費退費事宜。
5.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採購法第六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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