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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具有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汽車零售業(F214010)、汽車批發業(F114010)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應附文件:(詳如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
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所
提信用證明並請依「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規定,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購車輛種類及預算
1.小客貨兩用車5人座2,000CC以下2輛,每輛新台幣70萬元。
(二)投標廠商需將履約標的車輛送至本處處本部(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並於工作日辦理驗收及交車手續。
(三)車輛運費、行政規費等項目含在預算內由廠商支付。
(四)車輛強制保險費由廠商代墊,依據單據向機關實報實銷不含預算內。
(五)履約標的車輛需做全車防鏽處理及車門兩側需貼有「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字樣。
(六)投標廠商如派⼈員參加開標,請攜帶⾝分證明文件,由負責⼈或代理⼈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時,請該⼈員備妥本⼈⾝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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