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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主契約預算金額為190萬1,998元整(標單填寫金額上限)。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處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至107年12月25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擴充項目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履約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二)基本資格:(E102011)土木包工業、(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附文件:(細節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註:經濟部以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為土木包工業者: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影本。
3.為綜合營造業者: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4.當年度工商會會員證影本。
5.有效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投標文件收受地點以及開標地點位處離島地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請投標廠商衡酌郵遞時間,以免逾期。
2.本案主要工作內容為基地整地(現地土方平衡)、鋼筋混凝土(含點焊鋼絲網)及仿木欄杆工項(詳招標文件圖說),基地屬性單純。
3.本案主契約採購金額為190萬1,998元整(主契約內容預算上限,亦即投標金額上限),投標廠商於填製標單時,請勿誤計入後續擴充(增購)之10萬元金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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