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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參加則免)。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規定,並經政府登記有案,應具有A102080園藝服務業、E201010景觀工程業、E103091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或E503010景觀、室內設計等相關行業之業者,或從事本地相關植栽、清潔工作案實績者。
(三)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四)廠商納稅證明:
1.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因法定預算尚未通過,機關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保留取消採購之權利。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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