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第1期查驗付款: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0日內完成; 第2期查驗付款:廠商應於本局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 第3期實地辦理全案驗收付款:本局通知次日起40日內,餘如附加說明及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第四組承辦人:陳志銘 電話:02-2349-1048
2.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局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履約地點詳如「6.財物採購契約」所載。
7.全案預定完成履約日期為113年6月30日,各期履約期限如下:
(1)第1期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0日內完成柴油發電機組3φ4w 380/220V 60HZ 80KW(2組)之工廠測試並出具經認可之公證機構簽證之試驗報告2份送交本局查驗合格。
(2)第2期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本局通知次日起30日內(本局預估通知日為112年11月)將下列設備送達本局指定地點交貨存放「暫定舊七股氣象雷達站房(台南縣七股區鹽埕里237之11號),屆時依本局通知為準」。
(3)第3期履約期限:本局通知次日起40日內(本局預估通知日為113年4月前),廠商應完成本案所有設備安裝及測試(安裝地點:640雲林縣古坑鄉53號湖山水庫管理中心停車場旁),並提交安裝測試報告(詳如雲林防災降雨雷達站-機電設備採購案設備安裝說明書),且於測試期間內完成教育訓練(2小時)。
8.第2次公告修正原第1次公告中投標標價清單「(A.6.2) HFC-227ea套裝主機140型」為「(A.6.2) HFC-227ea套裝主機240型」,俾與「8.機電設備招標規格書」內容一致,其餘部分無修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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