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uanjyu@cw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於114年12月31日前,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經費內不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並以換文方式辦理自動氣象站之建置、備品與其他工項處理;如有其他情事,則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9/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
其他:履約期限
第1期:112年9月15日前;第2期:112年12月29日前;第3期:113年1月31日前;第4期:113年 12 月 31 日前。餘詳契約書第7條。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具有維修、修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廠商所屬人員具有該廠商就本次採購案所提出細部設計內主要設備(資料處理設備)之安裝維修訓練證明,如為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則另需檢具廠商與其受雇人、從業人員之雇用工作關係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廠商具備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最近10年內曾完成『以3G、4G或GPRS行動通訊傳輸之雨量自動測報系統』或『以3G、4G或GPRS行動通訊傳輸之自動氣象遙測系統』之完工驗收證明(前述系統需至少有同一案,且該案內包含以1處地點接收至少2處不同地點觀測站以3G行動通訊所發送傳輸的觀測資料,並附相關佐證資料備審)。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所屬人員具有該廠商就本次採購案所提出細部設計內主要設備(資料處理設備)之安裝維修訓練證明,如為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則另需檢具廠商與其受雇人、從業人員之雇用工作關係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第二組承辦人:高端鞠 電話:02-2349-7996
2.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局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履約地點詳如「7.採購規格」所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