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於決標日次日起2年內,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經費內不超過新臺幣40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依得標廠商所列調整後合約價格表之各單項金額),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可行性評估相關後續擴充採購;如有其他情事,則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
其他:履約期限
第1期: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第2期:決標日次日起180日曆天內、第3期:決標日次日起240日曆天內、第4期:本局通知日起45日曆天內,餘如契約書第7條所載。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投標廠商為國外廠商者,得免附具。)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第二組承辦人:吳俊澤 電話:02-2349-1024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局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履約地點詳如「7.需求說明書」所載。
8.更正公告:
(1)本次公告變更「1.招標投標文件-修4」、「7.需求說明書-修改後」、「11.投標封-修4」,其餘招標文件不變。
(2)在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之廠商應領回投標文件再行投標,未領回者該投標文件不得參加本次開標。
(3)本案延長等標期,投標截止時間為112年6月17日下午5時00分,開標時間為112年6月19日上午10時00分;原投標及開標地點不變。
(4)更正公告之釋疑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