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1月1日(若決標日逾112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算)至112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不需納稅或免稅之其他法人得免,但須出具廠商章與負責人章之聲明文件,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地震測報中心承辦人:徐魁江 電話:02-2349-1167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局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更正公告:
(1)本次公告變更招標公告中「7.招標規範_112E02_1121_修改後」,及「12.投標封-共同投標-修改後」,其餘招標文件不變。
(2)在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之廠商應領回投標文件再行投標,未領回者該投標文件不得參加本次開標。
(3)本案不延長等標期,原開標時間及地點不變。
(4)更正公告之釋疑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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