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局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氣象預報中心承辦人:陳薏蘋 電話:(02)2349-1227
2.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局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參加本採購案開標,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7.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投標廠商備標和技術能力測試過程無須花費巨大成本,為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建議仍收取押標金。
8.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由於本案為預報作業重要系統,為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依約履行,建議仍收取履約保證金。
9.本案履約期限(詳本案契約書第7條)
廠商應於決標日至111年12月16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交付專案執行計畫書,經本局使用單位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專案。
(2)廠商應分別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前與111年10月14日前,交付詳實且具體之期中與期末驗收計畫予本局,經使用單位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各項產品審查。
(3)111年7月11日前交付經本局使用單位確認符合需求之期中產品。
(4)111年12月16日前交付經本局使用單位確認符合需求之期末產品並完成教育訓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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