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102開標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檢附契約用印頁及規格書)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影機及資訊軟硬體維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通知
壹.本次公告更正「07需求規範」內容中有關「設備建置須知」第九點有關施工監造一節,原文為「施工過程得委託設計單位監造,如有費用由得標廠商承擔,…」,變更為「本案施工過程中,本局得另行委託監造單位以維建置品質」,以符合原採購規劃」,其餘招標文件不變。
貳.在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之廠商得領回投標文件再行投標,未領回者該投標文件視同已更正後之招標規範內容與條件參加本次開標。
參.本次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時間、投標及開標地點均不變。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第三組承辦人:陳先生 電話:(02)2349-1103
2.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本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以書面答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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