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D-017034 已決標公告

民用航空局電腦設備委外維護案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決標日:106/10/2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貝薾資訊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860,000
原始預算
$ 4,870,000
底價金額
$ 4,86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機關代碼 3.15.6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1 - 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顧問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96174
機關代碼 3.15.6
單位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96174
傳真號碼 (02)23496179
電子郵件信箱 r56961267@mail.ca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局得視實際需求保留按照決標總價增購3年(即108、109及110年度)或保留按照決標投標項次(即第一項民用航空局電腦設備維護費,第二項機場工程處電腦設備維護費)分案增購3年(即108、109及110年度)之權利,續約以3次(每次1年)為限,每年增購總金額以不超過預算金額新臺幣487萬元為限(3年共計新臺幣1,461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3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10/25
原公告日 106/10/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1/22 17:00
開標時間 106/11/23 14:0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01.01-107.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囿於系統限制,廠商資格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駐場人員須具備之資格,詳本案招標規範第六條「維護人力需求」之規定。 3.國外投標商得自行投標或委由其在臺營業代理人,代表其參加投標,該在臺營業代理人應附由國外投標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正本,且該「代理授權書」正本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商會認證或公證人公證。外國投標商應提之資格文件得以該在臺營業代理人之資格文件代之。在臺營業代理人應另提出營業代理人聲明書。另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在臺營業代理人代表簽署者,應註明係「代表」該外國投標商。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 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外國投標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列文件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為誤者,以原文為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2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6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96174
機關代碼
3.15.6
單位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96174
傳真號碼
(02)23496179
電子郵件信箱
r56961267@mail.ca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局得視實際需求保留按照決標總價增購3年(即108、109及110年度)或保留按照決標投標項次(即第一項民用航空局電腦設備維護費,第二項機場工程處電腦設備維護費)分案增購3年(即108、109及110年度)之權利,續約以3次(每次1年)為限,每年增購總金額以不超過預算金額新臺幣487萬元為限(3年共計新臺幣1,461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3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10/25
原公告日
106/10/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1/22 17:00
開標時間
106/11/23 14:0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01.01-107.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囿於系統限制,廠商資格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駐場人員須具備之資格,詳本案招標規範第六條「維護人力需求」之規定。 3.國外投標商得自行投標或委由其在臺營業代理人,代表其參加投標,該在臺營業代理人應附由國外投標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正本,且該「代理授權書」正本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商會認證或公證人公證。外國投標商應提之資格文件得以該在臺營業代理人之資格文件代之。在臺營業代理人應另提出營業代理人聲明書。另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在臺營業代理人代表簽署者,應註明係「代表」該外國投標商。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 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外國投標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列文件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為誤者,以原文為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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