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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 記 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 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 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 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 具之信用證明等。4、投標廠 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 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 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等。5、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免附第1、2項證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共計有2項履約標的,履約期限分別如下:
1.105年民用航空局年報中英文對照版設計編印:
自本局提供105年年報中文稿之次日起,於40個工作天內完成本局年報成品及USB DISK隨身碟之製作及交付(本局審查期間得予扣除)。
2.106年民航雙月刊設計:
每單數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如遇本局相關作業需要,則由本局及廠商另行協調交付時間)前交付本局民航雙月刊設計光碟2片,光碟內容須包含全書之PDF檔案及可置於本局機關數位學習系統並供使用者點選翻閱瀏覽之電子書型式數位教材檔案。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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