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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為原得標廠商執行第一階段成果經審查通過後起算4年,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詳工作說明書參、委託工作內容,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行政大樓會議室(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405巷123弄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秘書室總收文室(105008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960日曆天(不含本局審查作業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一) 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顧問公司。(請附具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之影本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2.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主要研究人員須具備土木、交通運輸及工程材料等專長其中一項或曾主持(或參與)交通運輸之相關研究,其中計畫主持人須取得前開相關專業領域博士學位。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一般證明文件影本,請擇一提供:
(1) 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出具該廠商參與本計畫之授權書或公文。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科):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3.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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