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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第二辦公室1樓會議室(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秘書室總收文室(10548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需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不得有政府採購法101條規定之情形):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廠商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1)技師事務所
A.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
B.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有效期會員證。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
C.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經奉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第1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企劃書,請准依前揭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2.決標原則:廠商所投之企劃書由本局籌組評審小組評審,排列其優劣順序,依順序通知廠商進行議價作業,廠商投標價格或減價後之價格,低於(含合於)本局所訂底價時為得標廠商。
3.招標文件中含有招標規範、投標須知、服務契約、評審作業須知、各式需填寫空白表單。
4.原訂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局停止上班,順延於恢復上班第一天同時間辦理開標不另行通知,其餘注意事項詳招標文件。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表格)內之投標總標價須與投標標價清單、企劃書內之報價總金額等一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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