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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增購之項目:「改善現有交通道動線範圍:W滑行道西側往航站區方向延伸至航油站區前與滯1間之交通道改善工作」,以及本採購契約內工項及新增履約項目等。
2.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07年12月31日。
3.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在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
4.增購項目須經機關確認增購與否,且經雙方合意。增購項目之計價部分,如原契約已有該項目之單價,則以該單價進行實做數量計價;如無,則另以重新議價方式為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否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未經採購審查小組審查之理由
本工程決標原則.因本局並無採購審查小組成立機制.爰循例依簽陳建議決標原則.經奉核後據以辦理.
採最低標之理由
異質性低爰以公開招標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並具備合格証件,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且財力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900萬元整,自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之機場停機坪、跑道、滑行道之水泥混凝土鋪面工程,其金額單次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8仟萬元整,或累計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者均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主要工程內容為停機坪及相關附屬工程等,概述如下。實際工作項目
及數量以契約圖說等規定為準。
1. 停機坪包括過夜機坪、地勤裝備區地坪、聯絡道路拓寬、助導航燈光及標誌設施及道面標線等。
2. 排水設施
3. 機電工程、裝備區臨時機房、雜項工程
4. 其他依契約圖示應辦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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