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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保留未來依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之權利。
2.廠商合約期間狀況良好,得於契約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可後續擴充1年。
3.擴充條件:依原車續約1年之後續擴充權利。
4.擴充金額:新臺幣324,000元整。
5.擴充時間:107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16號(民航局第2辦公室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立案具G101041小客車租賃業或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車種:客貨兩用車8人座(自排),出廠1年內(指開標前1年內,依行車執照記載為準),排氣量1900CC~2400CC,油耗值之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之車輛。
2.車輛維修保養及檢驗:汽車維修保養及檢驗費用全由乙方負擔,並由乙方依車輛之行駛里程數及規定時間進行應辦之保養及檢驗。
3.車輛基本配備:倒車雷達系統、全車安全帶(雙前座高度可調式安全帶,雙前座SRS氣囊或以上)、隔熱紙(全車玻璃)、e-Tag、防盜遙控器及鑰匙2副,輪胎(鋁合金輪圈,原廠高速輪胎)。
4.車輛加裝配備:行車記錄器(畫質解析度:1080P(含)以上,廣角鏡頭120度(含)以上,內附16G記憶卡)、抬頭顯示器、全省24小時免費道路救援服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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