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omefish@mail.ca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48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16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第二辦公室ㄧ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48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秘書室總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以2家為限)。
(二)廠商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六十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
(一)特定資格:
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之一,曾辦理完成包含機場或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道面整建設計、監造之工程技術服務實績(僅提供規劃實績者不符合本項要求),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8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前一日期間最高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共同投標廠商間之單次契約金額或累計金額不合併計算)
(二)廠商應具備證明文件:上述投標廠商之工程技術服務實績,應檢具該計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於105年11月14日辦理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等標期不變(仍於105年11月25日上午9點截標),招標文件內容補充及修正說明如下:
一、修正投標須知第七十一條為:「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跑道整建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二、新增招標規範第柒點第六項:「工程進行時,前述監造人員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工地至少需同時有監造人員3人以上(含監造主任);進行相關助航燈光施作時,工地至少需同時有監造人員3人以上(含監造主任及機電監造人員各1名)。」。
三、修正服務契約第四條第八項為:「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派駐之監造人力,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