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A1050222 已決標公告

「北竿機場跑道改善評估及綜合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決標日:105/09/30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31,000,000
原始預算
$ 32,000,000
底價金額
$ 31,0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機關代碼 3.15.6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5 - 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峰齊
聯絡電話 (02)87701225
機關代碼 3.15.6
單位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聯絡人 張峰齊
聯絡電話 (02)87701225
傳真號碼 (02)87701284
電子郵件信箱 keanu@mail.ca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下列擴充項目之權利(各擴充項目之金額為預估值,未來機關可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 (1)第一及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新臺幣3,500萬元。 (2)補充測量及鑽探:新臺幣50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8/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0元
系統使用費 300元
文件代收費 150元
總計 3,45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000元,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9:00~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局第2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16號)2樓計劃科購買。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9/02 09:00
開標時間 105/09/02 10:3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1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預計自民國105年至107年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應由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法人、技師事務所,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家數不得超過5家),且投標廠商至少應有一家我國廠商。 2.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經完成國內或國外相關機場整體規劃、機場跑道改善評估、機場跑道工程規劃設計、儀航程序設計或禁限建分析等委託服務工作之契約,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280萬元,或累積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200萬元。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出具之完工或服務完成證明文件。 3.應附證明文件,包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會會員證、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及完工或服務完成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02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6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峰齊
聯絡電話
(02)87701225
機關代碼
3.15.6
單位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聯絡人
張峰齊
聯絡電話
(02)87701225
傳真號碼
(02)87701284
電子郵件信箱
keanu@mail.ca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下列擴充項目之權利(各擴充項目之金額為預估值,未來機關可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 (1)第一及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新臺幣3,500萬元。 (2)補充測量及鑽探:新臺幣50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8/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0元
系統使用費
300元
文件代收費
150元
總計
3,45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000元,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9:00~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局第2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16號)2樓計劃科購買。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9/02 09:00
開標時間
105/09/02 10:3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1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預計自民國105年至107年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應由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法人、技師事務所,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家數不得超過5家),且投標廠商至少應有一家我國廠商。 2.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經完成國內或國外相關機場整體規劃、機場跑道改善評估、機場跑道工程規劃設計、儀航程序設計或禁限建分析等委託服務工作之契約,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280萬元,或累積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200萬元。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出具之完工或服務完成證明文件。 3.應附證明文件,包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會會員證、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及完工或服務完成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0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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